学科建设

河南大学民族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2023年04月28日 09:32 郭胜利 点击:[]

河南大学民族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导师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应熟悉并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条例,认真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求,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二)根据需要承担招生工作中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

(三)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类别)学术发展动态,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视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助研津贴等经费支持。

(五)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阶段性考核和预答辩等工作,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参与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工作。

(六)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杜绝票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不当署名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七)积极协助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管理、就业创业和心理健康等工作。

(八)认真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评奖评优、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在违纪研究生处理、意外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主动与学校、学院沟通,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九)积极参加导师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校外导师主要职责为:

(一)取得招生资格的学术学位兼职导师应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二)专业学位合作导师应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指导,提供相应的研究与实习实践条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其他相关职责。

导师权利

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等具有建议权。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业问题的,导师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联合培养、优秀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事务,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导师在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管理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由学院组织申报、所在学科(类别)研指分委审核,经学校研指委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取得当年招生资格。导师应能认真履行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原则上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二)学术学位导师应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专业学位导师应主持社会、行(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培养质量好,无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四)所指导的在籍研究生人数未超过限额。

(五)近3年所指导研究生未出现学校认定的导师负有责任的极端事件。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实行双向选择,由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人数,并制定相应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细则。

导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一般不超过3 个月)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岗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将指导措施报学院审核备案;离岗3个月以上,学校将根据离岗时间,采取协助指导、更换导师或暂停招生资格等措施。

因学科建设需要,超过规定年龄仍需招生的导师,经所在学科(类别)研指分委推荐、学校研指委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招生。

十一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资格或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

(一)所指导研究生中超出基本学制仍未毕业的达到1人及以上。

(二)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作假或学术不端情形。

(三)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抽检认定存在问题或认定不合格的。

导师考核与奖励

十二 导师考核一般与招生资格年审同期进行,由所在学院负责实施,经所在学科(类别)研指分委审议,学校研指委审定并公示。尚未开始指导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范围。

(一)考核内容为导师年度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1.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2.能履行导师职责,达到相应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3.未能履行导师职责,一般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申诉,复审结果由研究生处按相关程序反馈。

十三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导师,且在研究生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及学位论文指导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本规定自2023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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